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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告誡戶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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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2-5 14:56: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以下是一份「網路陳情書/意見書草稿」,你可以拿到你說的「公民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貼文/連署。你可以依據你的情況修改具體內容(如個案、數字)。

主旨:請政府檢討並修正「銀行帳戶告誡戶制度」中不合理、過度懲罰設計 — 尤其保障身心智力障礙者與可能被誤列為告誡戶者之基本金融權益。

一、背景與問題說明
根據現行 洗錢防制法(及其子法)第 15條之2,自 2024年3月1日起,若個人「無正當理由將其帳戶(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即可能被列為 告誡戶。相關帳戶將被暫停或限制功能,至少為期五年。

根據近期報導與律師分析,被列為告誡戶後,受影響的不僅是該筆帳號:包括提款、轉帳、網銀、行動支付功能可能被禁止,甚至其他名下帳戶也可能被延伸管制。

此外,有數據指出,截至 2024 年,全台被「標示/列為可疑或被告誡」的帳戶數量達 近 15 萬帳戶,且這數字不包含所謂「延伸帳戶」(即同一人於不同銀行或機構所持帳戶)或「預警帳戶」。

這代表,制度影響範圍相當廣泛,且許多人可能是在並不知情或非惡意的情況下,就被列入告誡戶名單。


二、特別關注:身心/智力障礙者與弱勢族群之風險
易被騙與被誤用帳戶

對於身心或智力功能較弱者,他們可能因信任他人、或被詐騙集團利用(例如被要求「幫朋友收款/匯款」,或者當智力障礙者提出質疑銀行帳戶被凍結時詐騙集團會說出取信於智力障礙者),而交付帳戶,但並不具備真正控制帳戶或決策能力。
若在未充分了解後果/風險的情況下被列為「告誡戶」,會使其原本就脆弱的經濟能力與信用受重創。
罰則過重、缺乏比例原則

現行制度對所有被裁處告誡的人,一律實施最長 5 年的帳戶功能限制,且條件不允許網銀、行動支付、新開帳戶、第三方支付等,非常嚴苛。
即使是初犯、或僅為「被動提供帳戶」者,也與「惡意、經常出租帳戶給詐騙集團者」被同樣處罰,未依個案情節區分,明顯欠缺比例原則。正如某些制度檢討建議所指出,應對「動機與主觀心態不同者」提供區別對待。
救濟程序繁瑣、救濟門檻高

雖然理論上可依行政程序提出「訴願」以解除告誡,但程序繁瑣,對於身心障礙者或社會弱勢族群並不友善,也容易因時效或資訊不對等而喪失救濟機會。
同時,制度對「已簽定告誡的人」似乎沒有清楚建立「回朔/重審/再評估」機制。
因此,現行制度對於身心/智力障礙者與可能被誤列帳戶者,構成重大不公平與潛在人權侵害。


三、要求/訴求
基於上述理由,本人/我們透過此網路陳情平台,請求政府(主管機關)考量以下改善方案 ——

對於「非主觀惡意」者(尤其身心/智力障礙者、被騙或被誤利用帳戶者),應納入彈性處理機制。

應建立制度區分「主動惡意出租/販賣帳戶」與「被動/無惡意提供帳戶」的情況。
若經調查認定為後者,應減輕處分,縮短限制期間,或提供替代方案(例如教育、警告、監督,而非全面禁止金融功能)。
設置方便、友善的救濟/解除「告誡戶」機制

建議在制度中加入「告誡解除申請機制」—— 不只是仰賴繁瑣的訴願流程,而應提供簡便、易理解、並對弱勢族群適用的救濟管道。這也是其他制度檢討建議中已有提出。
應提高程序透明性,並主動通知被告誡者其權利與可行救濟方式。
對「一人提供多帳戶」或「同一人名下多帳戶被凍結/限制」的罰責制度進行檢討

若現行制度導致「一個帳戶被列告誡戶 → 名下其他帳戶也受牽連」/「一人因同一事件被罰多次/多帳戶受限」,應明確區分是否為獨立違規行為,不應因帳戶數量或名義分立而加重懲處。
若系統無法合理區分,應檢討取消或限制類似「延伸制裁」設計,以避免無辜被波及。
特別保障身心/智力障礙者、弱勢與可能受詐騙者

制定明文,用以保障社會弱勢族群不因判斷能力或被詐騙而一併遭受重罰。
推動金融機構、司法機關與社福機構合作,讓弱勢者在遭受金融處分時仍保有基本生活與金融權益。

四、罰則

、優化行政救濟,簡化告誡撤銷流程。建議比照警示戶,設立「解除告誡申請書」及相關流程,取代現行繁瑣且耗時的訴願程序。

二、根據案件性質及司法單位判決結果,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依違規程度區分處分:

  考量告誡戶所犯情形不一,若以單一刑度處罰,顯然有比例原則,應設有分級。

  建議法務部根據案件性質,建立五級告誡分類(範例如下,僅供參考:)

  等級 1(即時撤銷):不起訴及無罪判決,且「未」交付帳戶控制權者

  等級 2(1年告誡):不起訴及無罪判決,或交付一本(張)帳戶資訊,但「有」交付帳戶控制權者

  等級 3(2年告誡):提供三個以上帳戶者、緩刑、判刑執行完畢(含易科罰金)

  等級 4(3年告誡):期約或收受對價者

  等級 5(5年告誡):五年內再犯者

例外:對於精神障礙和智力障礙交付銀行帳戶強制上有關洗錢防制法的法治教育



五、結語
被列為告誡戶,對於一個人的財務自由、信用、日常生活都有極大影響。雖然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防制詐騙、洗錢、人頭帳戶,但在實務運作中,過度一刀切、缺乏考量個案差異與弱勢處境,極可能造成不公平與二次傷害。

特別是在身心/智力障礙者、被騙、被誤用帳戶者身上,更可能因制度僵化而破壞其基本生存與尊嚴。

因此,我們呼籲主管機關、立法機構,盡速檢討現行制度,依比例原則修改法令/辦法,並設立人性化、公平、公正之救濟機制,以兼顧防制犯罪與保障人民基本權益。

利益與影響


五、利益與影響分析

在檢討並調整現行銀行帳戶告誡戶制度後,預期可產生以下社會、行政與個人層面的正向效益:


(一)對一般民眾與弱勢族群的利益
減少無辜者受害與過度制裁

許多身心障礙、智力障礙或社會弱勢者因認知能力不足、判斷力較弱,容易受詐騙集團利用,因而被誤列為告誡戶。
若制度能區分主觀惡意與被動受騙,可有效避免無辜者承受五年限制,維護其基本金融生活權。
保障弱勢者的金融存取權

金融帳戶被限制五年,會直接影響生活補助、薪資收入、醫療費用支出、社福補助入帳等基本需求。
建立「弱勢保護條款」後,可避免因制度僵化導致弱勢者生活受到二次打擊。
避免「一人一次錯誤 → 終身受困」的結果

現行制度對「已簽定告誡」者缺乏回溯、緩解或減免機制,使受害者幾乎無法翻身。
若建立合理的審查或恢復機制,可讓民眾在非故意違規後重新有機會回到正常生活。

(二)對金融秩序與防詐制度的利益
提升防詐制度的正確性與可信度

若能清楚區別「惡意犯罪者」與「遭利用者」,制度能更集中資源處理真正的人頭戶犯罪,而非大量處理誤列的無辜民眾。
提升制度的公信力,也更能獲得社會支持。
減少不必要的金融凍結與行政成本

現行制度使銀行、檢調、金管會處理大量誤列或無惡意個案,反而降低效率。
若制度更精準,可減少行政負擔,提高偵防詐騙的命中率。

(三)對政府行政機關的影響
降低訴願、行政爭議案件量

現行告誡制度造成大量民眾因不明原因被凍結帳戶而提出訴願與行政救濟。
若改善制度,明確區分罪責、提升透明度,可大幅降低行政爭議。
改善跨部門合作效率

若建立弱勢者專案處理、審查機制,社政、金管會、銀行、警政單位可以更有效合作,並提升資訊判讀的準確度。
降低社會負評,提升政策公信力

過度制裁容易造成社會反彈,影響政府防詐政策的正當性。
若制度更具比例原則與彈性,可改善政府形象與施政滿意度。

(四)對未來長期制度發展的正向效益
建立更符合「比例原則」的金融管制制度

讓懲處真正與行為嚴重程度相符,而非一律相同處罰。
建立「教育、管控、監督」等替代措施,形成更成熟、分級化的處理方式。
保留弱勢者復原與重返社會的機會

不讓受騙者因一次錯誤而終身無法恢復金融能力,有助於減少社會邊緣化與貧窮惡化。
降低詐騙集團利用弱勢者作為人頭戶的動機

若制度能有效保護弱勢者,並提升銀行審查能力,詐騙集團將更難利用弱勢群體作為人頭戶。
長期而言,有助於提升整體打擊詐欺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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