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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漁港戒嚴】修正違反比例原則之《漁港法》第18條:比照道路與河川,建立「原則開放、例外劃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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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2-30 12:19: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 核心訴求:回歸法治常態,把「紅線」劃對地方



台灣號稱海洋國家,但漁港管理卻仍停留在威權時代的戒嚴思維。我們要求修正《漁港法》第18條,將現行的「原則禁止(全面封鎖)」改為與陸域道路、水域河川一致的**「原則開放(負面表列)」**。



​道路管理(陸域): 原則上路邊皆可停車,只有特定路段才「劃紅線」禁止。並非畫有停車位才可以停放。



​河川管理(水域): 原則上皆可垂釣,只有封溪護魚或水源區才「公告」禁止。



​漁港管理(海域): 卻採取獨步全球的「全面禁釣」,除非政府施捨開放區。



​我們主張:漁港區域原則上應全面開放民眾進入以及垂釣,主管機關僅需在漁船卸貨「作業區」等具體危險處**「劃紅線(禁釣區)」**即可。



​二、 現況違憲與荒謬分析:



​違反「一般行為自由」:



​漁港是「實質開放空間」,禁釣理由不存在:全台絕大多數漁港並無門禁與圍籬,實務上為為民眾散步、觀光、約會的「開放公共空間」。



​矛盾點: 當成千上萬的遊客可以倚靠在碼頭邊拍照、喝咖啡、看夕陽(合法),卻僅僅因為另一群人手中拿的是「釣竿」而非「相機」,就被視為違法並處以高額罰鍰。



​結論: 這證明所謂的「危險」與「妨礙作業」全是藉口。既然遊客進入不危險,釣客進入也不危險。這種「針對特定族群」的限制,已違反行政法之**「平等原則」**。



憲法規定,限制人民權利必須採取「最小侵害手段」。



漁港為全體納稅人出資興建之「人工公物」,並非少數人之私有財產。在不影響漁業核心作業的前提下,一般民眾理應享有接近使用權(Right of Access)。現行法規預設「全面禁止」,是威權時代的遺毒,與國家推動「向海致敬」的海洋政策精神完全背道而馳。民眾可以自由進出漁港散步、看海(合法),卻僅因手中拿著釣竿就被視為違法。既然人可以進去,就代表該區域無立即性危險。政府禁止的不是「危險」,而是「釣魚」這個行為本身,這顯然侵害了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



​違反「比例原則」:



台灣漁港真正作業區域不到20%平常閑置範圍遠超過80%為了管理不到 20% 的繁忙作業區,竟選擇預設封鎖 100% 的港區。這就像因為馬路中間有車很危險,就禁止行人走在馬路上;或者禁止全台灣所有河流釣魚一樣荒謬。這種「寧錯殺一百,不放過一個」的全面禁令,顯然並非最小侵害手段。正確做法應是「劃設紅線區」禁止垂釣以及進入,而非全面剝奪人民利用公共地物的權利。







​雙重標準的「污染」指控:



漁船長期停泊產生之油污、廢水與廢氣遠高於釣魚活動,如果釣魚會污染漁港,漁船豈不都不應該停放了!?政府卻僅針對釣客大談環保,顯有失公允。環境維護應回歸《廢棄物清理法》對行為人開罰,不應以此為由剝奪全體國民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



​三、 具體修法建議(刪除霸王條款,改採負面表列):



​修正《漁港法》第18條: 明文規定漁港區域除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限制區外,民眾得自由進出並從事垂釣等休閒活動。



​限縮「禁釣區(紅線)」劃設標準:



​主管機關僅得針對具實質風險之區域劃設禁釣區,如:漁船卸貨碼頭、加油補給區。



​除上述區域外,其餘防波堤、閒置碼頭、觀光遊憩區,應自動視為合法垂釣區域,無須額外公告。



​修正重點: 刪除「需指定區域才開放」的正面表列邏輯

利益與影響
法制統一: 讓海域(漁港)、水域(河川)、陸域(道路)的管理邏輯一致,消除民眾對執法標準錯亂的民怨。



​​落實空間正義:消除「遊客能進、釣客不能進」的法律歧視,讓法律回歸理性與公平。



行政減壓: 政府不用再頭痛「哪裡可以開放」,只需要把「哪裡危險」標示出來,剩下的交給公民自由。海巡跟警力可以作更有效之應用!



​還海於民: 落實向海致敬,讓台灣真正成為海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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